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9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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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95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錢俊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錢俊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錢俊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1年2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錢俊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6月,共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於101年2月8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3年4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2月1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翁偉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