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93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93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沛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沛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徐沛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至2:基隆地院102年度訴緝字第17號,編號3:本院102年度簡字第5086號,編號4至5:
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796號),編號1至3所示之罪並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1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受刑人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所簽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怡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