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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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廖朝良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補繳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勿提網路申領之電子謄本)
(三)請補繳相對人廖朝良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四)請補繳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證明文件。(如借據及還款明細)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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