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79號
原告乙○○被告邦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桃園縣○○鎮○○路○○○號,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公司登記案卷影印在卷可參,則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王文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