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79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堃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並未提出被告公司之相關資料,且經濟部網站亦查無該公司登記資料,致無從確認本件被告之真實身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