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2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224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隆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號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隆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隆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