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4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美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仲榮 、東隆造漆股份有限公司、 賴欽麃 即七彩五金百貨行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4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7,662,8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5,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