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83號原告 吳俊霖 訴訟代理人 吳德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鴻良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0,148元(即按101年1月份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原告應有部分面積之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