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婚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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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家婚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婚聲字第2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曾淑霞
王俊仁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相對人二人原住所在臺南市○○區○○里0000000號,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曾淑霞之財產強制執行,經執行無效果而終結在案,有債權憑證附卷可稽,可認本院有管轄權,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自明,經本院於101年9月28日以本院無管轄權予以裁定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依上開規定,原裁定核應予以撤銷。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