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號原告 陳慶耀 被告 翁漩淨 被告 陳芬芳 原告係對本院105年司執字第38955號強制執行事件,主張對該事件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並已另案提起優先購買權之訴訟,又該執行事件中之部分房屋為其出資興建,原告為所有權人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訴請撤銷上述強制執行程序。惟查,本院105年司執字第38955號強制執行事件,被告係請求訴外人 李協和 將嘉義市○○段○○○○○○號如附圖所示代號C部分面積1平方公尺、代號D部分面積2平方公尺土地及坐落同段49-120地號如附圖所示代號E部分面積4平方公尺、代號F部分面積6平方公尺土地及坐落同段49-3地號如附圖所示代號G部分面積8平方公尺土地及坐落同段49-30地號如附圖所示代號H部分面積7平方公尺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被告,合計面積為28平方公尺(1+2+4+6+8+7)。而上述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23,400元,計為655,200元(2340028)。是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655,2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