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37號原告 許鳴鈞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複代理人 吳佳融 律師被告 許江照美
許鳴德 許秀珍 許鳴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18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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