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107號上訴人 陳日源 訴訟代理人 黃俊仁 律師被上訴人 陳日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主文欄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民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卿和
法官曾文欣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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