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335號聲請人 陳葉貴美 相對人 陳慶隆 關係人 陳麗雲
陳慶星 陳亭邑 陳冠憲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有關陳慶隆之身分證字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關陳慶隆之身分證字號有誤,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爰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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