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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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吉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吉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吉聰因肇事逃逸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