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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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全裕選任辯護人莊美貴律師
劉展光律師被告 陳信隆 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 律師
黃郁蘋 律師 陳世勳 律師被告 林建鑫 選任辯護人 邱循真 律師被告 陳漢展 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 律師
徐美玉 律師 黃溫信 律師被告 吳國恩 被告 許佑毅 被告 謝坤展 被告 蔡鴻德 上列四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江順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姓名「 蔡坤展 」之記載應更正為「謝坤展」、「 謝鴻德 」之記載應更正為「蔡鴻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係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姓名「蔡坤展」、「謝鴻德」之記載,顯係「謝坤展」、「蔡鴻德」之誤繕,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高俊珊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