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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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毓芳選任辯護人魏朝煥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9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高增泓法官黃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