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443號聲請人 王咨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阮氏忍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阮氏忍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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