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7號原告 黃欽祺 被告 黃豐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51,920元(計算式:12000《元/平方公尺》X【44.45+199.17+83.08+79.67+12.97+48.89+29.37+44.70+27.63+20.73】《平方公尺》+0000000元《最高限額抵押權》=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9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