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親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親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認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親字第172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柔雲 兼訴訟代理 賴籽溱 人被上訴人即 林淵美 被告
劉秀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此觀諸家事事件法51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2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4年3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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