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73號聲請人 楊興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鄭阿金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繳新台幣2,000元之聲請費)。
二、土地及建物最新之登記謄本(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姓名須完整)。
三、債權證明文件影本。
四、相對人林鄭阿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