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29號聲請人 黃美玉 相對人 楊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8年11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 蔡楊貴美 對聲請人負債4,5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2402號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清水區│武秀││290│田│1044.00│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