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35號原告 呂來成 上列原告呂來成與被告 呂學良 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請求遷讓房屋之法律依據)及其原因事實(請求遷讓房屋之法律上原因)。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提出遷讓房屋之稅籍資料)。
三、原告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