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緝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24號原告 羅振源 被告 賴俊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訴緝字第1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簡志宇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