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57號聲請人安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慶興 相對人 李耀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復未於書狀載明調解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聲請費命聲請人補繳。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調解標的價額(即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號土地因通行同段82、74、75等地號土地所增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按系爭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若未能查報標的價額者,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則依上開同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納聲請費2,000元。
二、苗栗縣苗栗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三、相對人李耀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