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原告 許皓評 法定代理人 許葉定暉 被告 林詩峰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交易字第3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紀雅惠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雅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