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308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30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3081號聲請人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隆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135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46年裁字第41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前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0年度裁字第345號裁定駁回後,提起聲請再審,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裁字第1350號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復對之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無非謂:原處分錯誤適用零售市場管理條例、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以及臺北市私有零售市場管理作業要點,涉及管轄權錯誤,原判決及原裁定有應調查而未調查、判決不備理由及適用法規錯誤等而得為再審理由,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情形等語。惟查上開理由,業經聲請人於前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所不採。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依首開判例意旨,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侯東昇法官江幸垠法官林金本法官陳國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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