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0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20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TIT.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24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聲請書犯罪事實欄第4行「同日」更正為「同月23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