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號
原告甲○○被告丑○○○
己○○子○○壬○○丁○○辛○○癸○○寅○○戊○○辰○○○丙○○乙○○卯○○庚○○被告繼承人 王紹仁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王紹仁、 王紹宗王紹房王文廉 為被告 王朝瑞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朝瑞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死亡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其繼承人應即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王紹仁、王紹宗、王紹房、 王建騰 、王文廉為被告王朝瑞之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其中僅王建騰已聲明承受訴訟,而王紹仁、王紹宗、王紹房、王文廉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是王紹仁、王紹宗、王紹房、王文廉應即與原告續行訴訟,從而,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賴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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