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七號
再審原告己○○再審被告庚○○
壬○○甲○○丙○乙○○丁○○辛○○○戊○○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本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二號事件第二審確定判決及反訴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裁定,限令再審原告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胡文傑~B法官賴秀雯~B法官周玉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遠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