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中壢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永祥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註:請兩造就臺灣省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民國65年2月11日修正)第154條至第164條表示法律意見。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書記官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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