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勞簡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簡上字第14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永安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勞簡字第16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39,4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039元,迄今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林哲賢法官陳振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