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5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賴秀雯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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