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期貨交易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32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忠達上列被告因期貨交易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經核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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