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48號原告 謝瑞蓬 被告 鄭天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就被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之通行權存在,依原告民國102年7月1日具狀陳報其主張通行權之面積為37.03平方公尺,是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4,05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3,882元/㎡×37.03㎡=514,05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邱慧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