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57號再審原告 黃玠源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東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2年度小上字第2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600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