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42號聲請人 黃國明 代理人 鄭惠文 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璟都有愛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桃園市璟都有愛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財團屬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除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外,毋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行政裁判意旨號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桃園市璟都有愛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經財團法人桃園市璟都有愛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第5屆董事會第3次會議決議,變更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法請求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桃園市政府109年5月4日府社團字第1090106663號函、財團法人桃園市璟都有愛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第5屆董事會第3次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原捐助章程、最新捐助章程為證。觀諸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5、6、7、9、10、11、12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內容,係就董事之選任、任期、改選,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召開會議等相關事宜為修正,核屬財團法人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5、6、7、9、10、11、12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7、22條規定部分,觀其修正內容,均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僅為相對人每年度向主管機關提出業務計畫書、收支預算表之時間調整,或關於決算時所應提出之文件刪減等修正;又捐助章程第8條規定部分為條文之刪除,揆諸首揭說明,此部分應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尚無聲請本院裁定准許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所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雍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李靜雯┌──────────────────────────────────────┐│附表:109年度法字第42號│├───┬───────────────┬───────────────┬──┤│條號│修正後條文│原條文│說明│├───┼───────────────┼───────────────┼──┤│第五條│本會置董事5人,第一屆董事由捐│本會置董事5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應有│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應有││││人數及人選由當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數及人選由當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士共同提名選舉之,但主要捐助│人士共同提名選舉之,但主要捐助││││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全│親屬擔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一。且每屆期滿│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一。且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五│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四。外國人擔任董事者,其人│分之二。外國人擔任董事者,其人││││數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數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第六條│董事任期為二年,無給職,必要時│董事任期為二年,無給職,必要時││││得支付出席費,連聘得連任。下屆│得支付出席費,連聘得連任,連任││││董事由當屆董事遴選於任期屆滿前│人數不得超過上一屆人數的三分之││││一個月經當屆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二。下屆董事由當屆董事遴選於任││││,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期屆滿前一個月經當屆董事會通過││││會選任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後聘任之,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事之任期為限。│,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第七條│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本會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由董││││,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法人。置副│事長指派一名為副董事長,綜理會││││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務,對外代表法人。││├───┼───────────────┼───────────────┼──┤│第八條││(本條文已刪除)││├───┼───────────────┼───────────────┼──┤│第九條│本會董事任期屆滿,董事長未辦理│本會董事任期屆滿,董事長未辦理││││改選時,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改選時,得由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聯││││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名通知董事長召開董事會會議辦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經通知逾三個月董事長仍不辦理││││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者,得報請主管機關由董事中擇一││││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人召開董事會,辦理改(選)聘事││││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宜。││││。│││├───┼───────────────┼───────────────┼──┤│第十條│本會董事會職權如下:│本會董事會職權如下:││││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1.各種計畫之審核││││用。│2.經費之籌措││││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但捐助章│3.預算與決算之核定││││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4.基金之保管營運及財務稽核監督││││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5.人事組織及任免案之審核及決定││││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6.執行有關法令及本章程規定事項││││五、工作計劃之研訂及推動。│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事項││││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九、合併之擬議。│││││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第十一│本會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乙次,│本會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乙次│││條│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議。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會議。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之。││││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二、基金之動用。│上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三、以基金填補短絀。│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之。││││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二、重大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設││││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定負擔或變更用途。││││十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及主管機│三、本會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及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第十二│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條│,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決事││││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聯必須迴避時││││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因故│,得由副董事長或董事互推一人為││││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主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但││││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推一人代理之。│人數不得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第十七│本會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擬具年度│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擬具│││條│業務計畫書、收支預算書,提經董│年度業務計畫書、收支預算書,提││││事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第二十│本會應於每年度終結後五個月內辦│本會應於每年度終結後五個月內辦│││二條│理決算,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會議│理決算,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會會││││審定後連同會議紀錄送請主管機關│議審定後連同會議紀錄送請主管機││││核備。│關核備。││││一、本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一、本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二、收支決算書。│二、收支決算書。││││三、資產負債平衡表。│三、資產負債平衡表。││││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五、基金收支表。│五、基金收支表。│││││六、財產目錄。│││││七、有執照之專業會計師出具之查│││││核或財務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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