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事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事聲字第175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郭晉欽 上列當事人就本院100年度事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麗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翁挺育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事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事聲字第175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郭晉欽 上列當事人就本院100年度事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麗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