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214號原告 林天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妹英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林妹英之實際住居所,或具狀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與被告林妹英離婚,原告於起訴狀雖載明被告住居所為「福建省連江縣○○鎮○村路○號」,惟本院依上址通知被告,遭以「地址不詳」退回,至今未能合法送達訴訟文書。又原告經通知應於民國100年3月28日、
100年4月25日到庭辯論,其亦未到庭辯論。爰依法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是否另有可確實送達之真正住居所,或具狀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若逾期未補正或聲請,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景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高小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