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債務人 卓聯華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條例第8條但書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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