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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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1號抗告人 陳嘉昇 相對人 鄭秀玉
張繡卿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2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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