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 陳報 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790號聲請人 詹銘峰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被繼承人 詹陳木蘭 之遺產清冊(若無財產,亦應敘明;如狀況不明,亦應敘明不詳)。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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