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554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8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8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