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金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正倫選任辯護人葉志飛律師
余德正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正倫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8年12月1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徐正倫前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卷內記載被告吸金金額龐大,被告並自承時常往返港澳等地,在海外有經常性居所,潛逃出境可能性不低,被告雖表示可提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或700萬元之保證金,惟相較於本案起訴書所載50億元犯罪所得,顯係九牛一毛,不足以令人信服,被告非無逃亡之可能,而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又本案係於105年9月30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將被告移送原審法院審理,經原審訊問後,裁定自該日起羈押3月,嗣裁定自105年12月30日延長羈押2月,於106年2月20日暫時停止羈押,翌(21)日將被告送監執行,原延長羈押裁定效力尚餘8日,嗣被告於108年10月9日假釋出監暫停執行其刑,故裁定自108年10月9日起羈押,且因被告羈押期間將於108年10月16日屆滿(108年10月9日起算8日),又有上開應予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故裁定被告應自108年10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因前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受命法官於108年12月5日訊問被告後,認依卷內各項證據資料,仍足認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之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目前仍然無法提供本院認為足額之保證金讓本院相信被告不會逃匿,是前開羈押原因與必要性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自108年12月1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時瑋辰法官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瑞芳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