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9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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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993號債權人 李俊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碧其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之證據不符)。
㈡詳列請求訴訟標的金額每筆金額之依據(如發票或借據)等
之釋明文件及其加總之計算式?㈢提出602-TT車輛、駿業等相關資料併敍明與本件請求之關
聯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國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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