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5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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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52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3月12日上午9時5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肆佰叄拾壹元,及新台幣壹
拾叄萬叄仟叄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戶口查詢
、賑單查詢、國際信用卡逾期未繳款月報表、持卡人交易查
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亦未爭執
,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