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94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國豪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國豪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二所示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國豪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王國豪因犯竊盜等案件,經各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一、附表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合法,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爰審酌受刑人自90年起即有恐嚇取財、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多項前科,素行不良且呈現其特殊之人格特質與犯罪傾向(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係因交通意外過失傷害後肇事逃逸,如附表一編號3至5、如附表二編號1均係竊取他人之金屬物品,如附表一編號6係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未遂,如附表二編號2係侵占他人遺失物;是如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犯罪類型、手法均類似,具高度重複性;其餘各罪之犯罪手段及侵害法益之性質則不同;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刑經同一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如附表一編號4至6所示之罪經同一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暨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附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等各項情狀,基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並兼衡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予以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42條第3項,分別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附表一:受刑人王國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有期徒刑)編號123罪名肇事逃逸交通過失傷害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05/19111/05/19111/10/1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89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1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交訴字第45號112年度簡字第2480號判決日期112/07/11112/08/23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交訴字第45號112年度簡字第2480號確定日期112/08/23112/10/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1.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186號。2.編號1、2經同一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087號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1/09/01111/12/02111/05/24、111/05/25、111/05/2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899、7016、10682、13147號、112年度偵緝字第387、38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3年度審簡字第8號判決日期113/01/24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3年度審簡字第8號確定日期113/03/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1.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598號。2.編號4、5、6經同一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附表二:受刑人王國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罰金)編號12罪名竊盜侵占遺失物宣告刑罰金新臺幣2000元罰金新臺幣5000元犯罪日期111/10/12111/05/1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017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89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簡字第495號113年度審簡字第8號判決日期112/07/07113/01/24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簡字第495號113年度審簡字第8號確定日期112/08/16113/03/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1183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59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