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 姚鈞菱 被告 陳財源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年度竹交簡字第1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傅伊君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