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5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5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5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馬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偵字第1728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馬辰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馬辰明知MDMA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仍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佑 」之成年男子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相約合資購買毒品,並推由黃馬辰於民國104年8月9日凌晨1時許,在位於桃園市○○區○○路之凱悅KTV附近,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成 」之成年男子購入第二級毒品MDMA共28顆(詳如附表所示)後,即自該時起與「阿佑」共同無故持有之。嗣於同日凌晨2時許,黃馬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行○○○區○○街○○號時,因有違規情事而為警攔查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黃馬辰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毒品案被採尿人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查獲照片。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核被告黃馬辰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就上開犯行與「阿佑」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明知MDMA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竟仍無視禁令而非法持有,所為實不足取,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所持有毒品數量多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條第
2項、第11條定有明文。是與沒收相關連財產權剝奪措施,除有例外者,應以裁判時法為依據。次按104年12月17日及
105年5月2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年7月1日施行。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關於沒收銷燬之規定,於105年6月22日經總統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則刑法沒收新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新修正關於沒收銷燬之規定,兩者施行日雖無分軒輊,惟上開刑法施行法所定「7月1日前」,與刑法第10條第1項所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之情形不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61號判決要旨參照),從而,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非屬「7月1日前」施行之條文,依前揭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之文義,仍應有所適用。再刑法及前揭刑法施行法修正之意旨,係以刑法沒收新制統一現行刑事特別法相關沒收、追徵、追繳、抵償條文適用,俾免特別刑法規定紛亂以致適用困難之情況,但上開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關於「沒收銷燬」之規定,除自行為人或他人剝奪違禁物持有之「沒收」效果外,尚及於毒品本身之存有而須「銷燬」,可徵與刑法所定「沒收」而單純剝奪違禁物持有之情狀並不完全相同。是不論自文義或目的之解釋方法,上開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仍應優先於刑法沒收新制相關條文適用。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芥末黃色藥錠10顆、橘色藥錠7顆、深藍色藥錠8顆、淺藍色藥錠3顆,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均確呈第二級毒品MDMA之陽性反應(10顆部分驗餘合計毛重
2.6816公克;7顆部分驗餘合計毛重1.8601公克;8顆部分驗餘合計毛重1.8986公克;3顆部分驗餘合計毛重0.8539公克),有該公司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憑,均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備註│├──┼─────────────────┼──┼───────────┤│一│含第二級毒品MDMA之藥錠(芥末黃色)│10顆│驗餘合計毛重2.6816公克│├──┼─────────────────┼──┼───────────┤│二│含第二級毒品MDMA之藥錠(橘色)│7顆│驗餘合計毛重1.8601公克│├──┼─────────────────┼──┼───────────┤│三│含第二級毒品MDMA之藥錠(深藍色)│8顆│驗餘合計毛重1.8986公克│├──┼─────────────────┼──┼───────────┤│四│含第二級毒品MDMA之藥錠(淺藍色)│3顆│驗餘合計毛重0.8539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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