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2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206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曉生 選任辯護人 劉彥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曾俊憲 選任辯護人 蔡家瑋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曉生、曾俊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曉生、曾俊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二人先後多次犯詐欺取財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又被告二人經原審量處應執行之刑期非短,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性,足認被告二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7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性,於民國104年8月21日執行羈押,至104年11月2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4年11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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