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504號
上 訴 人 施秀緣
即反訴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償還利得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56,6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魏嘉信